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公民参加、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馆)、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