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