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