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