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