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