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