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