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