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