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