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