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活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采取领办、合作、租赁、入股等形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