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市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市地方性法规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