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应当遵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

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