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