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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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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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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