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