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