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