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