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