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破坏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