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本条例所称重要湿地,是指被《国际湿地公约》或者《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本省境内的湿地以及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本省重要湿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