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的建设投入,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保护小区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