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