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利用健身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