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