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行为的,由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集安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