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建议、控告、举报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