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二章 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奶牛饲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或者圈舍;(二)有相关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三)具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条件;(四)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或者为其服务的技术人员;(五)牛体、牛舍、场地和榨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处理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大中型奶牛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繁育、卫生及防检疫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