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