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授权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