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授权审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