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