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