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