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