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有效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