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