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