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和培训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预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