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