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拓展服务功能,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人指导、代理招聘、跨地区人员招聘、劳动保障代理和企业人力资源咨询等就业服务项目。

从事劳动保障代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