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促进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