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