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