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权限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到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时,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