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