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决定的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