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农业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